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
非独立劳动兼职人员是指本身有正式工作,但利用业余空闲时间,接一些兼职任务的劳动者。这类劳动者,正式工作的工作单位已经给他交社保了,兼职单位就不用交社保。并且这类人员和兼职单位的关系,也属于劳务性质,只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即可。
非全日制用工
非全日制从业人员,公司与员工存在雇佣关系,有两大判定标准。不存在实际劳动用工关系,只是提供偶尔或者按次提供的劳务,并按次支付报酬。
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,公司应按照劳务费处理,也就是人工费,和工资薪酬不一样,劳务费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,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,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员缴纳社保。
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为主的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定立口头协议,但不能约定试用期,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。终止用工,用人单位也不必对劳动者进行赔偿。
停薪留职人员
所谓停薪留职,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,保留其身份,离开单位。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。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《停薪留职协议》;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《劳务合同》,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
温馨提示:企业也不能为了减少用工成本,就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,以此来避免交社保,这样是不可行的。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认定双方属于“劳动关系”还是“劳务关系”不仅仅看双方签订的是《劳动合同》还是《劳务合同》,而是从客观上分析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,如果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,那么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《劳务合同》也是无效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