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落户资格可以按非人才引进与人才引进进行区别说明。
非人才引进方面,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,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
(一)调动、安置、招录人员
包括七大部分:
1.组织、人社部门批准公选、公招、录用、调动到本市市级、区(市)县级机关、事业单位的人员。
2.中央、本省级在蓉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、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。
3.本省、市委老干部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。
4.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,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。
5.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。
6.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。
7.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(当年取得毕业证的)大专毕业生。
(二)军队安置、家属随军人员
指以下四类:
1.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、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、未参加工作的子女。
2.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。
3.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。
4.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子女、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。
(三)投靠、收养人员
1. 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。
2.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。
3. 男满60周岁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,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(含子女配偶)的。
4. 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,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。
5.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、藏等高原地区工作。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,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。
(四)国(境)外来蓉定居人员
1.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,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。
2.取得《华侨回国定居证》的华侨。
3.取得《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》的港、澳地区居民;取得《批准定居通知书》和《台湾居民定居证》的台湾地区居民。
4.取得中国国籍的外国人。
5.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、高技能人才。
6.博士后人员。
7.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
另外
除了以上落户要求,还有满足学历落户的人才引进落户要求,符合以下成都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,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
(一)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,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
(二)在国(境)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,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,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
(三)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技能人才
(四)取得“蓉城人才绿卡”的人员